今天为大家带来关于北京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希望对即将落户或者已经落户的你有帮助。
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目标任务
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涉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主要内容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
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其它
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是《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解读,供您参考。更多关于北京落户的问题,可以关注北京落户政策指南,详细了解北京积分落户的信息~